⒈ ?清代佃農至別縣佃種土地應補繳的丁稅。
⒈ ?清 代佃農至別縣佃種土地應補繳的丁稅。
引清 黃六鴻 《?;萑珪ぞ帉彙ち⒕钟H審》:“若別縣民來此佃種,名曰寄莊,例不編丁,以彼縣原有丁差也。止納差銀。”
傳承國學經典 弘揚傳統文化
導航: 古籍 詩人 名句 詩文 字典 詞典 成語 英文單詞 作文
Copyright ? 2022-2024 新字典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