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?舊謂官場出缺,奏請補授。
引《三省邊防備覽》卷十七引 清 嚴如熤 《老林說》:“安鳳縣 以邊缺題補,五年無過,以邊俸陞用。”
⒈ ?明、清時,官缺遞補辦法。有空缺時,上官在應補此缺或應升此缺之人員內,揀選奏請補用。
引《儒林外史·第四〇回》:「蕭采辦理城工一案,無例題補;應請仍于本千總班次,論俸推升守備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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